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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包括

行政複議 閱讀(1.41W)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包括書面方式和口頭方式。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上述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形式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