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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結果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行政複議 閱讀(2.2W)

一、對結果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對結果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嗎?

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時解決行政糾紛的方式之一,申請行政複議要寫一份申請書,並且要確定行政複議機構。複議機構收到申請後,要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當事人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申請範圍

並不是所在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複議來維權,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複議的條件

結合《行政複議法》第6、9、10、11等規定可知,行政相對人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受理範圍;

(5)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複議。

因此,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向有權的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進行權利救濟。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複議申請涉及的內容多,比如證據的收集、有關資料的提供、複議機關的確定、法律風險的控制等,為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當事人直接委託專業律師代為處理。我國法律賦予了行政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公民作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行為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後,行政相對人的救濟的路徑中,我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是所申請的行政複議是最終裁決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