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複議>

駁回原告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包括什麼?

行政複議 閱讀(1.74W)

一、駁回原告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包括什麼?

駁回原告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包括什麼?

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是在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作出的決定, 是終結行政複議程式的處理方式。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兩種情形:

(一)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受理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駁回申請的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案件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前一種情形通常理解為實體駁回,後一種情形為 程式駁回。這就是駁回行政複議申請決定的情形的解答。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的權利是什麼?

行政複議申請人主要有以下權利:

(一)申請權。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有權利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二)委託權。在行政複議中,複議申請人可以書面委託行政複議代理人代為參加複議。

(三)申請回避權。

(四)查閱權。申請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五)撤回複議申請權。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六)訴權。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一)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四)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五)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六)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七)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當申請人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提起復議時,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在行政複議中,申請人是訴訟程式的發動人,並且也只有申請人才有啟動的資格。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是申請人的主張,因此他要承擔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