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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3.16W)

一、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是什麼?

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下,必須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辦事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