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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7.32K)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根據上述規定,交通警察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的事項具體包括:
(1)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這裡所謂的“當事人”,與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被處罰人都屬同一概念。所謂“違法事實”,是指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具體行為事實,主要包括違法行為的行為種類、違法性質以及時間地點等要素。
(2)行政處罰的依據。所謂“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指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方面的依據,即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是哪個法律、法規以及哪個條款。
(3)處罰內容、時間、地點。所謂“處罰內容”,即給予什麼樣的具體處罰,包括處罰的種類、罰款的具體數額等。所謂“時間、地點”,是指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地點。對於當場處罰決定書,其製作時間應當與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基本一致。
(4)處罰機關名稱;所謂“處罰機關名稱”,是指作出行政處罰機關的單位名稱。
(5)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這裡規定的“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是指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必須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由本人簽寫姓名或者加蓋本人姓名印章。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必備條件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