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2.29W)

一、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可以當場作出治安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可見,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適用條件包括: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這是指在案件的現場 就已經掌握了確鑿充分的證據,案件經過清楚,因果關係明確,爭 議不大,不需要進行更多的查證求實。

2、依法處警告或者200 元以下罰款的。當場處罰的種類只限於警告和罰款。罰款的數額則限於200元以下。符合上述處罰種類和罰款幅度規定的治安案件,一般是處罰較輕、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相對較小、社會影響也不大的 案件。

二、治安拘留處罰程式

1、調查: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2、決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3、執行: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公安機關的職員在作出治安處罰之前,一定需要確定違法者具體違法的是哪一項治安處罰的規定,然後需要判斷一下違法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犯罪,若是滿足某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就暫時不需要執行行政處罰,而是需要交給法院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