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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當事人不筆錄可以做出處罰決定嗎?

行政處罰 閱讀(1.69W)

辦案機關辦案時當事雙方都需要做筆錄,那麼在行政處罰裡,行政處罰當事人不筆錄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呢?這對判案並沒有什麼決定性的影響,只要辦案人員掌握了絕對的有效證據依然可以下達行政處罰的通知書。所以最好還是做出筆錄。

行政處罰當事人不筆錄可以做出處罰決定嗎?

行政處罰當事人不筆錄可以做出處罰決定嗎

當事人拒絕做詢問筆錄,只要證據充分,可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現場檢查、詢問筆錄作為證據的種類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證據的程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轉移。

依《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因此,在詢問當事人時,應當至少有兩名執法人員在場。當事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時,執法人員應當對拒絕簽字的情況詳加記載,並說明當事人是因為筆錄記載不實而拒絕簽字還是因為不配合執法而拒絕簽字。如果有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場,可以讓其作為見證人見證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這樣可以增強詢問筆錄的證明力。如果實在沒有見證人在場,那就只寫明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情況就可以了。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詢問筆錄,在訴訟中,行政機關可以把其作為證據提交,但其證明力會大打折扣。有時當事人會矢口否認筆錄中記載的其已經承認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通過其它的證據加以印證。

因此,執法人在執法時不能僅靠詢問筆錄這一種證據,而應當對證據全面收集,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相互印證,違法的當事人就很難否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僅有當場人未簽字的詢問筆錄,而沒有其它任何證據相印證,在訴訟中便很難為法院判決所採納。

因為該下達的行政處罰通知書照樣會下達,但是對於當事人而言,拒絕筆錄的做法其實是妨礙了辦案人員收集證據的行為,對最終調查結果的速度也是存在一定的影響。有問題找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