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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金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 閱讀(1.69W)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交警比較特殊,可以當場處罰200元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金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