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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處罰 閱讀(3.04W)

一、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可以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行政處罰的方式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政處罰只能由擁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決定並實施,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能決定並實施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只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這裡的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3、行政處罰的物件一般為被認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即行政法律關係中的外部相對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4、行政處罰是違法者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一種表現形式。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主體因違法或不當行政而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因承擔的責任。

5、行政處罰是一種以制裁為內容的具體行政行為。它以直接限制或剝奪相對人的人身權、財產權為內容,是由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並由特定的行政主體實施的帶有強制性的國家制裁措施,是一種可以懲戒性義務的行政處理決定。

綜上所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僅適用於一些情節較輕的違法事實,而且處罰力度也比較輕,除了口頭警告這種行政處罰方式之外,即使對公民的罰款在50元以下,工作人員也需要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複議或訴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