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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可以當場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1.33W)

一、行政機關可以當場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可以當場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第二、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三,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三、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在國家規定的行政處罰方式中,警告是最輕的,行政處罰的方式跟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是有關的。當然對於行政處罰相對人來講,如果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爭議,也是可以依法申請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