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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行政處罰 閱讀(3.15W)

行政處罰聽證制度它的本質是在於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處理比較複雜的違法行為。噹噹事人要求聽證時,就應該按照程式組織聽證,那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是什麼?它的程式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對這個問題進行相關解答。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是怎樣的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

聽證程式是指處理案件較複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式: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3)較大數額罰款

(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式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三、聽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建議,並出示相關證據;

(二)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陳述、申辯,並舉證;

(三)第三人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陳述、申辯,並舉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2、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

(四)當事人和案件調查人員進行辯論和質證;

(五)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分別作最後陳述;

(六)主持人宣佈聽證會結束。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聽證程式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需要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實施公開聽證,聽證必須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以上就是本站對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的介紹。如想進一步瞭解,可以在網站與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很樂意向您提供相關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