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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9.43K)

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處罰的時候有嚴格的程式要求,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程式分為了簡易程式、普通程式和緊急聽證程式。不同的程式,有不一樣的適用範圍。那麼大家知道《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是怎樣的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為當場處罰程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

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二、當場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式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嚴格遵循以下程式;

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的身份;

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其所屬行政機關備案。當事人對以簡易程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我國尚未對《行政處罰法》簡易程式適用範圍做出規定,但要是在行政處罰中採取簡易程式的話,則必須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這些上文中都有介紹。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