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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中證據儲存適用範圍是什麼

行政處罰 閱讀(3W)

行政機關在對我國公民作出行政處罰的時候,也是必須要根據事實和證據為依據的,因此一般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都是要進行儲存的。也許我國普通公民不太瞭解行政處罰中證據儲存適用範圍是什麼?但是國家對於行政處罰中的證據儲存卻是要求各行政機關單位在工作當中必須要嚴格遵守的。

行政處罰中證據儲存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中證據儲存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是採用證據先行登記的,應事先獲得行政負責人批准,情況緊急的,也應在24小時內補辦手續。在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中未發現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內部審批表;執法實踐中,一些單位採取證據儲存措施時也未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批程式。對此,相應的執法文書格式規範在執法實踐中應予以補充和完善。

二是必須在7日內予以處理。證據先行登記因期限短暫和操作方便,很多執法單位逢“證據”便先行登記儲存,根本不考慮與查封、扣押的區別。這裡尤其需注意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與查封、扣押的區別以及銜接,不能變相地以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替代查封、扣押。

三是嚴格適用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條件。證據不可能瞬間消失或滅亡,如案情較簡單清楚,可採取調查筆錄、視聽資料和勘驗筆錄等形式去收集、證明和認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事實,不必非要採取證據先行登記儲存的方式。

二、行政處罰證據的概念:

所稱行政處罰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文字、符號、標記、圖象、聲音及其載體、實物和其他材料。這裡講的證據是指經過查證屬實的文字、符號、標記等等能定案的證據,凡未經過查證屬實的各種證據形式應該稱為證據資料或者證據材料,這些材料在未查證屬實之前可能是虛假的,當然不能直接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證據的特徵:

證據有三大基本特徵即:證據的客觀性,證據的關聯性和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的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事實是必須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的過程而遺留下來的,是不以人們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客觀存在的事實,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事實勝於雄辯。正確認識證據的客觀性對於我們實踐辦案具有重要的意義,一、就是我們辦案人員不能把個人主觀的判斷、或想象、假設、推理、臆斷、虛構等等作為定案的證據適用。二是按照客觀性的要求,證據必須要有正確的來源,對於那些馬路訊息、小道新聞、道聽途說等等,我們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證據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絡,並對證明案件具有實際意義。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的即不是證據。

(三)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含義:

1、調取證據的主體合法,也就是說我們調查取證的行政機關的主體資格要合法(不能超越行政機關的執法許可權辦案),辦案人員的主體資格要合法即依法取得行政執法權的辦案人員(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的辦案人)。

2、取得證據的程式要合法。

抽樣取證的程式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抽樣的工具,抽樣的方法,盛裝樣品的容器,以及封存樣品的容器等等。採取先行登記儲存或者查封扣押財物等強制措施時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即法律有規定的我們才可以採取封存扣押等措施,並事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准並製作相應的文書送達當事人。當然有例外的就是《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在交通不便地區或者不及時查封扣押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可以先行實施查封扣押,並在24小時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還有就是強制措施的時間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時限,否則也會導致證據無效。

3、證據的形式要合法

即證據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4、證據要經過查證屬實

行政機關必須對證據先行進行登記,如果遇到一些緊急情況先行作出行政處罰的話,在24小時以內必須要補辦相關的手續。另外,行政處罰的證據適用於證據先登記儲存的條件,證據必須要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才能夠作為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