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聽證會的一般程式有哪幾個?
(一)根據執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於適用聽證程式範圍;
(二)向當事人發出《聽證告知書》,徵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法機關告知後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並於7日前通知當事人;
(四)舉行聽證會;
(五)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處罰建議;
(六)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並出示有關證據和材料;
(七)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進行答辯;
(八)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九)由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做出最後陳述;
(十)由主持人徵詢各方面最後意見;
(十一)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託人稽核後簽字或蓋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執法機關負責人彙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式的規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二、聽證會之後多久出裁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執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聽證會之後的十五天之內,執法機關一般就會出具判決書,並遞交給雙方。在通知雙方方式認參加聽證會的時候,要在三天之內向雙方當事人傳送《聽證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