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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處罰 閱讀(1.86W)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迴避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聽證程式中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聽證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迴避:

1、本案當事人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聽證公正進行的。

《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第六條,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員是否迴避,由聽證主持人決定;聽證主持人是否迴避,由主任委員決定;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會分管領導決定。

二、行政聽證的程式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口頭形式提出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當事人簽字。

2、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後,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送達《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會主持人名單及可以申請回避和可以委託代理人等事項,並通知案件調查人員。案件調查人員應當在當事人要求聽證之日起3日內告知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承擔法制工作的機構,並將案卷一併移送。

3、聽證參加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員、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亦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4、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5、聽證應當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6、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會報告書》並提出處理意見,連同案件調查材料、聽證筆錄,報郵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其他有關機關處理的決定。

綜上所述,一些行政處罰案件影響比較大,牽扯到社會公眾利益,這種情況下,應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舉行聽證。作為聽證會的主持人,如何和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同聽證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應該主動迴避,保證聽證程式的公平。在聽證結束後,製作行政處罰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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