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行政>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中幾日申請

行政處罰 閱讀(3.21W)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式中幾日申請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行政處罰聽證程式



    聽證依照以下程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稽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申請行政處罰聽證程式是每個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只要在合理合法的時間內向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申請,一旦行政機關受理,就可以確定時間後免費啟動聽證程式,行政相對人既不用考慮行政處罰法聽證收費太高而增加維權成本,又可以在聽證程式中積極舉證,避免處罰過重或者錯罰,很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促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執政能力,一起構建法治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