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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處罰的程式有:1.調查取證;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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