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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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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的定義:

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是怎樣的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二、審判監督程式的意義:

審判監督程式的意義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可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於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充分體現和貫徹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方針政策;有利於加強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及時發現審判中存在的問題,改進審判工作方法和作風,提高審判人員的素質;通過審判監督程式,可以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審判工作的監督作用。

三、 申請監督程式的條件:

1、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2、判決、調解書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調解書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眾多的一方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的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是指原告和被告均為公民的案件。

四、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件。

五、注意事項:

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審申請被駁回後再次提出申請的;

(二)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

(三)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後又提出申請的。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但因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而再審作出的判決、裁定除外。

上述就是小編為大家簡單整理的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中申請再審的條件和所需的材料。當大家對民事訴訟中的判決有異議時,只要符合上述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條件就可以申請再審。審判監督程式是每個公民都依法享有的權利,若任何人以非常手段阻止你行駛該權利時,你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