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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審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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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審限是多久?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審限是多久

審判監督程式即再審程式,再審審限,根據生效判決、裁定由哪個法院作出而定。是一審法院作出的,按一審程式審理;是二審法院作出的,按二審程式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二百零四條 審查申請和再審法庭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原裁判和調解書執行中止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對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審限是多長時間的問題我們國家的法律當中規定的是從案件發生的時間算起,兩年之內進行提出的。其實我們生活當中的很多的案件都是適用於這個規定的,所以我們要注意的地方是有很多的,我們一定要去學習相關法律知識。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