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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概念、申請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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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概念、申請的程式

現代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有什麼糾紛都會尋求法律途徑進行解決,最常見的就是民事糾紛了,一般民事糾紛有一審、二審以及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大家可能對於一審二審可能比較熟悉,但是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就比較陌生了。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民事審判監督程式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概念

民事審判監督程式即民事再審程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式,它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二、申請再審

法律對當事人申請再審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這些條件的,才能引起再審程式,否則,則不能引起再審程式的發生。

申請再審的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物件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超過2年期限的,即使申請再審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發再審程式。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民事訴訟法未直接作出規定。但從立法的總體精神看,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間與對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時間應是一致的。

(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申請再審的範圍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0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再審條件的,應立案審理;如涉及判決中未做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按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小編在這裡給大家簡單的介紹了一下什麼是民事審判監督程式,也就是再審,提出再審申請的條件有一定的限制,並不是都可以提出再審的,如果大家遇到了關於再審這方面的困惑,小編建議大家最好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可以結合具體的案情給大家提供專業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