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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監督程式是再審程式嗎

辦案流程律師解答 閱讀(3.32W)

是。
審判監督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
它又稱為再審程式。基於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監督權和行使檢察監督權引起的再審程式和當事人行使訴權申請再審引起的再審。前兩種稱為審判監督程式,後一種稱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程式。從廣義上講,前兩種和後一種統稱為審判監督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式是再審程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