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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與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侵犯的物件不同,後三罪侵犯的物件是一定的公私財物;(3)犯罪目的不同,後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佔有或毀壞公私財物。如果行為人意欲盜竊、搶奪公私財物,但竊取、奪取的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同時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而後予以毀滅、買賣或加以變造的,應當以盜竊罪、搶奪罪與本罪或與變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進行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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