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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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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司法解釋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佔用或者徵用林地稽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第一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