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擾亂公共秩序罪>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擾亂公共秩序罪 閱讀(1.24W)

(一)主體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和印章。

所謂公文,一般是指國家機關製作的,用以聯絡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命令、指示、決定、通知、函電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檔案,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

所謂證件,是指國家機關製作、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職務、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結婚證、工作證、學生證、護照、戶口遷移證、營業執照、駕駛證等。

所謂印章,是指國家機關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他們是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用於國家機關事務的私人印鑑、圖章也應視為本款所稱印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或者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盜竊的必須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

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指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開奪取等。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所謂毀滅,其方式多種多樣,如撕、扯、燒、浸、塗、汙等等。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不小心將公文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採取措施讓其隨水漂流、浸溼或燒掉,亦可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