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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標準

區分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的認定標準

兩罪的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前者的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管理秩序。

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犯罪物件是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後者的犯罪物件,則是國家機關(軍事機關除外)的公文、證件、印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