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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危害國防利益罪 閱讀(2.12W)

(一)主體

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既可以是軍人,又可以是非軍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及印章而仍決意盜竊或搶奪。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證件、印章而盜竊或搶奪的,不能構成本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本罪侵犯的物件是公文、證件、印章,且僅限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和印章。所謂武裝部隊,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及預備役部隊,但不包括民兵組織。所謂公文,一般是指以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名義製作的,用以聯絡事務、指導工作、處理問題的書面檔案,如檔案、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決議、決定、規定、報告、批覆、信函、電文、介紹信、公告、通報、議案、請示、會議紀要等。其形成於武裝部隊執行職務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職責的過程中,與職務活動、管理工作緊密相連。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單位簽發的檔案,也屬於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書寫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謂證件,一般是指有權制作的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頒發的,用以證明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有關事實的憑證,如軍官證、士兵證、文職幹部證、出入證、軍人通行證、軍人駕駛證、介紹信、軍事企業營業執照、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院校學員的學員證、學生證、學歷、學位證書等。所謂印章,一般是指武裝部隊的軍事組織、機構單位刻制的以文字與圖記表明主體同一性的公章或專用章,是行使職權的符號和標記,公文在加蓋公章後始能生效。如證件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機關、單位的領導、首長的個人私章、簽名,如果能夠起到武裝部隊機關、單位印章的證明作用,亦應視為本罪的印章。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或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或印章的行為。

所謂盜竊,即祕密竊取,是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被公文、證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發覺的方法暗中將公文、證件、印章取走的行為。盜竊的必須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所盜竊的不是公文、證件、印章,或者雖是公文、證件、印章但不屬於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亦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當以他罪如盜竊罪,盜竊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謂搶奪,即公然奪取,是當著公文、證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公然奪取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既可以是乘人不備,又可以是在他備的情況下公然奪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輕度醉酒減弱防護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況下公然奪取等。公然奪取必須針對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印章而實施。不然,雖有搶奪行為,但不是搶奪公文、證件及印章或雖是公文、證件或印章但不是武裝部隊的公文、證件或印章,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是構成他罪,如搶奪罪、搶奪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方式,侵犯了一種以上的犯罪物件,即構成本罪,但在確定具體罪名時,還應根據實施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和犯罪物件來定。但不實行並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