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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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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不論結果如何。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會加重處罰

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後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後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物件不同,後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