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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刑標準是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2.7W)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刑標準是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刑標準是什麼?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本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和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槍支、彈藥、爆炸物及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實施祕密竊取行為的手段、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如撬門扭鎖、越窗、順手牽羊等。

對於犯罪分子利用盜竊或者搶奪的手段來獲得鬆動、彈藥或者其它的危險物質的,必須對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相關情況是需要由公安機關立即對相關犯罪活動進行處理,涉及到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當追究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