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離婚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 閱讀(1.29W)

一、離婚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案件委託代理許可權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可以辦理大部分法律程式,但是一旦有糾紛,需要協商(比如財產分割等等)律師是不能代替兩個人協商進而解決的.(主要不能達成一致,基本離不了婚,也可以先離婚,再起訴分割財產)另外在離婚時,既然是起訴離婚,在法院在判決書上最終簽字的時候,雙方必須在場.依據分析:

1、離婚可以委託律師全權代理。但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後,仍然應當親自出庭。

2、也有特殊情況。離婚案件中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以及因特殊困難無法出庭並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書面意見的當事人也可以不出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

離婚案件委託代理人的特殊規定:

在特殊情況下,我國的法律要求就算聘請了委託了代理人還是要出庭應訴,這種案件就是離婚案件。離婚是一個非常個人的問題,一方面可以讓法官可以瞭解事實的真相如何,另外在法官的調解下有可能和解。

例外,有委託代理人的當事人可以不出庭。“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不能夠表達意志的比如聾啞人,精神有障礙的人,植物人。對不能夠表達意志的人,還可以進行一個分類:如果這個人單單是不能用口頭表達,但思維清晰能夠用書寫的方法書寫意志,法庭就要求;需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可以不出庭的。如果這個人口頭無法表達意志同時也喪失了書寫表達意志,就只能由他的代理人代為出庭應訴。

如果一個案件,這個離婚案件的被告能夠表達意志卻不出庭,法院對這個不出庭的當事人進行拘傳,甚至拘留,處罰。

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的離婚案件,根據該條規定離婚案件即使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二、我國的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該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需要離婚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遵循法定的離婚程式的規定以及離婚的原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