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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方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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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方式

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方式是怎樣的

1、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訴訟,關係到當事人對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處分,以及訴訟結果的承擔,為避免日後因委託範圍和許可權不清發生爭議,影響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法律要求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用書面形式,而且要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以表明委託訴訟代理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對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的訴訟活動負責。

2、授權委託書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代理制度是我國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代理分為民事代理和訴訟代理,前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民事法律行為,後者是為了幫助當事人實現訴訟法律行為。要求授權委託書記明代理事項,是要求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寫明委託他人幹什麼?是從事某一民事活動,還是進行訴訟?代理訴訟的標的是什麼?訴訟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從事的代理行為,應當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承擔,超越代理權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後果應當由代理人自負。因此,委託代理人必須寫明代理許可權,是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陳述事實、進行辯論、申請訴訟保全和證據保全、請求調解、提出反訴、上訴、申請執行,還是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授權代理。如果授權委託書沒有特別註明代理許可權,只寫“委託×××代理訴訟”,視為代理人有權為一切處分實體權利外的訴訟行為。

3、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上述訴訟行為,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因此,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須在授權委託書中特別註明,沒有註明的,委託代理人的行為無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認,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

4、委託代理人的許可權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委託代理許可權的變更,指委託代理權成立後,遇到一定情況,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與委託代理人協商擴大或者縮小代理權的範圍。解除委託,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來委託的人代為訴訟行為了。變更和解除委託都涉及到代理人訴訟行為的效力,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訴訟正常進行,當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須將變更或者解除代理許可權的情況通知人民法院和對方當事人,如果沒有通知,委託代理人依照原來的代理許可權所為的行為,委託人應當承擔。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委託代理人

按照民訴法第58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事訴訟代理人委託方式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委託授權書,委託他人代為訴訟關係到委託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須要簽訂書面的委託協議。訴訟代理人並不要求一定為律師,當事人的親屬也可以作為訴訟代理人,如果當事人不再需要原來的代理人代為訴訟,應及時通知法院和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