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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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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什麼?

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是: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審理監督程式的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限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著明確的制度進行約束的,對案件的訴訟期限進行規定一是為了提高案件破獲的效率,另外也是為了監督國家的相關破案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工作進行一定的約束,案件不能在規定的時間限制內完成的需要向上級申請延長審理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