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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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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刑事自訴案件審理期限要看被告人有沒有被羈押,被羈押的一般兩個月內審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可能判死刑或附帶民事訴訟的,可以延長三個月,特殊的可以再申請延長。未被羈押的,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第二款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二、刑事自訴案件起訴應遞交的材料

(一)自訴狀正本和副本

自訴人提起刑事自訴應提交刑事自訴狀,如果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數按被告人的人數遞交。副本尾部“起訴人”簽名及蓋章不能影印。

(二)起訴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證據材料清單

證據材料清單上註明證據名稱、份數、是否原件、證明的物件等。證據材料的份數與起訴狀的份數相同。

起訴證據材料一般包括:

1、證明自訴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的相關材料。

2、證明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或已達到法定的嚴重後果。例如:故意傷害案中的傷勢鑑定為輕傷。

3、自訴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起訴的,應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書。

4、受訴法院有權管轄的證據材料或事實依據。

(三)自訴人、被告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1、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影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委託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如果自訴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遞交法定代理人與自訴人的關係證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證影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經工商或職能機關登記的營業執照或有關登記成立資料影印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訴人應寫明被告的姓名、性別、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等基本情況;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訴人聘請律師代理訴訟的,應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戶籍身份資料。

4、被告人是單位的,自訴人應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記資訊資料。

(四)送達地址確認書

自訴人應提供自己準確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臺訴訟需注意的事項

1、自訴人為外國人或港、澳、臺居民親自來法院遞交起訴狀的,應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例如護照,港、澳、臺居民通行證等),並提供影印件。自訴人委託他人遞交起訴狀的,應遞交經公證、認證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等身份證明材料。

2、當事人從我國領域外寄交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是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證明手續。

3、當事人從港、澳、臺地區寄交起訴書、授權委託書及證據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是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應當辦理相關公證手續。

4、起訴書、證據材料及授權委託書等是外文的,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如果需要向外國當事人送達材料的,還應同時提供被送達當事人所在國的官方文字譯本。

自訴案件的法理依據是國家將這類案件視為主要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案件,因此,賦予被害人起訴權。作為公民的一種權利,被害人對於這種訴權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正是基於這種處分權,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還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