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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駁回刑事申訴通知書是否可以再申訴?

刑事訴訟 閱讀(3.12W)

一、收到駁回刑事申訴通知書之後是否可以再申訴?

收到駁回刑事申訴通知書是否可以再申訴?

收到駁回刑事申訴通知書之後還可以再次申訴的。《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所以當申訴被駁回後,可以繼續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到人民檢察院申訴。

二、刑事案件申訴條件是什麼?

1、可以提出申訴的人: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2、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 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 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複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來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後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複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申訴人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訴的,人民法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失當且原審被告人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申訴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訴立案。

6、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不停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

7、對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請求、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

8、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果堅持無理申訴的,可採取書面或口頭形式予以駁回。

日常生活當中,可能大家對一些刑事案件的程式規定並不是特別瞭解,尤其是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一些權利方面的問題,比如說已經收到了駁回刑事申訴通知書,仍然是可以採取一些其他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