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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駁回後抗訴向誰申請?

刑事訴訟 閱讀(2.09W)

刑事申訴駁回後抗訴向誰申請?

一、刑事申訴駁回後抗訴向誰申請?

刑事申訴駁回後抗訴,應當是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法律監督的重要形式。抗訴分為依上訴程式和依審判監督程式兩種提出方式。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同級人民檢察院可在抗訴期限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或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時可依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人民法院應依法再審。再審時,人民檢察院應派員出庭。

二、 抗訴提起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刑事申訴被駁回後,需要提出抗訴的,必須由檢察機關受理並審查,在符合抗訴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抗訴,在抗訴行為發出後,審判機關應當相關訴訟案件進行重新認定,對法律適用情況進行研究,如果認定法律適用錯誤的話,則需要重審,並就當事人的犯罪事實做出重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