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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是否可訴?

行政複議 閱讀(1W)

如果複議人是因為原來的機關沒有履責才提出的複議,但是經過審查後發現並非如此而駁回的話是可以繼續訴訟的,但是如果是因為複議機關發現申請人本身就不滿足條件駁回的話就不能起訴。

駁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是否可訴?

行政複議駁回決定是否可以行政訴訟需要結合被駁回的原因來分析:

1、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複議請求,如果是由於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被駁回行政複議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2、行政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如果是因為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

被駁回行政複議可以起訴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複議機關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另一機關列為共同被告。

一般情況下,在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是否申請行政複議由當事人自願選擇,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要先經過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複議機關駁回複議申請或者複議請求的情形,但以複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需要注意的是,複議或者訴訟都是法律給當事人一種挽回自己受損權利的途徑,但是因為法律為了節約司法資源和讓行政機關自我檢查其行為的合法性就要求了優先複議,而複議被駁回的結果也不是都可以繼續訴訟的,但只要是在實體原因下被駁回都是可以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