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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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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申訴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民事申訴再審申請被駁回後怎麼辦

民事申訴再審申請被駁回的,只能執行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三十一條 再審申請被裁定駁回後,申請再審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申請再審人不服駁回其再審申請的裁定,向作出駁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審查處理。

二、民事訴訟申請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雖然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活動中都有再審程式,但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啟動再審程式,如果當事人遞交的相關證據,不能證明已經生效的判決書有問題,不會因為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就啟動再審程式,啟動再審程式是需要有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