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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再審可以駁回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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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再審可以駁回起訴嗎?

申請再審可以駁回起訴嗎?

二審、再審是可以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式的,可分別情況處理:

(1)認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

(2)具有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迴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再審具有什麼特點?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再審是一項重要的訴訟程式制度,也是各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縱觀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對再審制度的規定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規定審判監督程式,即法定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基於法律賦予的審判監督權,對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審理。因為審判監督程式是以審判監督權為基礎的,因此,一般對提起的期限不作強制性規定,對提起再審的條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則性規定。

再審也是可以駁回起訴的,處理再審案件時,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於提起再審的課題,應該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判決書和裁決書。在裁決書下達生效之後,兩年內都可以提出再審,申請變更或撤銷該裁決的法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