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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意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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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意思是什麼

一、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意思是什麼?

認罪就是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承認自己犯罪,悔罪就是對於自己犯下的罪行表示後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通知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第8條規定,在《刑法》第67條中增加1款作為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會怎麼處理?

犯罪嫌疑人死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事實上有很多的刑事犯罪都是一時衝動下造成的後果,之後,確有認罪悔罪的這部分犯罪嫌疑人是有很大的重新改造的機會的,所以我國的法律制度和庭審工作人員也會給當事人一個機會。不過司法機關妄圖在證據不全的情況下通過認罪悔罪來對犯罪嫌疑人定罪也是不可以的,認罪悔罪後對量刑有爭議的仍然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