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 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3.11W)

指定管轄就是由上級人民法院制定某一法院審理案件,這樣可以保證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不會出現錯誤的情況,當然,指定管轄不能隨意行使,必須符合指定管轄的規定。那麼本站小編和大家聊聊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一、指定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7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8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刑事訴訟法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4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移送管轄)。

《高法解釋》

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18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第19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對於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於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法|律教育網整理。

第22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法條提示〕指定管轄3種情況:1、管轄權不明;2、有爭議;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應重點掌握有關指定管轄法條規定的內容。

二、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指定管轄的規定還是非常多的,在民訴和刑訴中都有相關規定,甚至在行政訴訟法中也有相關規定,這裡小編並沒有例舉指定管轄的行政規定。在實踐中遇到這樣的這樣問題,小編建議登入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