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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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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有哪些?

(1)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智慧財產權案件(專利、商標、著作權、涉及域名的侵權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認定仲裁協議的效力與撤銷仲裁裁決,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一般地域管轄

1、確定一般地域管轄的標準——當事人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

(1)法人:標準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其他組織:住所地,登記註冊地

(3)公民:有兩個標準

① 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② 經常居住地,即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意見第5條)。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的適用優先於住所地,即當公民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時,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確定管轄的原則——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意見第17條)。

(2)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意見27)

3、例外規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法第22條、意見第6、11、12條)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公告送達)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但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可以有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1)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5、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意見第13-16條)

(1)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的離婚案件的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特殊地域管轄

特點: 以被告住所地和法律關係發生地為標準確定管轄法院。

規則:(1)除因海難救助費用與共同海損引起的糾紛以外,其他各類案件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轄權;(2)密切聯絡是確定特殊地域管轄的重要原則。

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民訴法第23—27條,意見第18—22、24條)

(4)協議管轄

協議管轄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雙方需以書面形式約定,口頭協議無效。

(2)只能就合同糾紛約定;

(3)只能針對第一審法院的管轄進行約定;

(4)協議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5)不得變更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

(6)協議必須做出確定、單一的選擇。協議不明或協議選擇了兩個以上可選擇的法院管轄的,協議無效。

民事訴訟法對管轄權的規定還是有很多的,民訴法針對各種情況的各種案件中的管轄權都做出了規定,這也從側面表現出管轄權對於我國法律生活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需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