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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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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的規定流程是什麼?

1、選定鑑定人。鑑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具有鑑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指派、聘請的鑑定人應當是具有某項專門知識,而且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沒有利害關係,能夠保證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的人。

2、偵查機關應當為鑑定人進行鑑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鑑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鑑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鑑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鑑定人作出某種鑑定意見。

3、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應當遵守自己的職業道德,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4、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意見,並且簽名。鑑定意見應當對偵查人員提出的問題作出明確的回答,並說明其科學或者技術上的根據。實踐中,鑑定意見一般用鑑定書的形式製作。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5、偵查人員對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應當進行審查,如果有疑問,可以要求鑑定人作補充鑑定。必要時,也可以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鑑定人重新鑑定。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通過委派的司法鑑定無法做出鑑定時,就需要聘請專業人員輔助,對此,公安機關要支付鑑定費用。聘請的司法鑑定人應該具備相關資質,能夠提供專業的鑑定服務。以上就是聘請鑑定刑事訴訟法方面的規定。司法鑑定活動是非常嚴謹的法律活動,必須確保結果客觀真實。

二、關於鑑定

刑事訴訟中的鑑定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具備專門知識並受指派或聘請來解決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人為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作出的書面結論就是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但鑑定結論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刑事訴訟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筆跡鑑定、痕跡鑑定、會計鑑定、價格鑑定、食品藥品鑑定、淫穢物品鑑定、毒品鑑定和其他各種刑事技術鑑定。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後,司法機關也會對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和審理,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相關證據需要通過專業鑑定時,也是需要通過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那麼當事人在選擇鑑定機構時也是需要選擇正規合法的機構,以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