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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刑事抗訴程式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19W)

一審刑事抗訴程式是什麼?

一、一審刑事抗訴程式是什麼?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援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二、二審程式抗訴與再審程式抗訴的區別是什麼?

1、提出抗訴的機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與原審法院相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

2、法律的限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時間,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訴的物件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的物件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4、法律後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第二審訴訟開始;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導致的是再審,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來是第二審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經一審審理判決,當事人拿到判決書,檢察院作為公訴方,認為判決結果有誤,適用法律不當的,可以準備抗訴申請書,向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後,應該對原審判結果重新審理,啟動二審程式。檢察院提請抗訴也在規定的時效內,否則就失去抗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