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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管理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1.9W)

一、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股權管理

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管理是怎樣的

為切實降低企業註冊要求和簡化流程,市政府《關於實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實施意見》已正式施行。此新政對稅務機關來說,比較大的變化是企業股權轉讓缺少了前置環節,對股權轉讓稅收的管控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市區三分局採取措施積極應對,確保稅款應收盡收。

1、加強稅務幹部業務培訓。針對股權交易的隱蔽性、不確定性以及涉稅金額大、徵收難度大等實際問題,專門組織開展專題業務培訓,讓幹部熟悉新規定、新流程,確保在實際執法中正確運用。

2、實行臺帳式動態管理。根據行政中心傳遞下發的股權變更資訊登記臺賬,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股權企業的申報、納稅、變更等資訊及時進行登記,建立檔案編號,實行動態管理。

3、完善二級稽核管理模式。在股權轉讓事項稽核中嚴格實行經辦幹部、主管科長審批的二級稽核制度,並對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進行交叉核查,儘可能減少差錯風險。

4、注意收集股權轉讓資訊。加強與姑蘇區的大企業聯絡,收集可能發生的股權轉讓事項,並對複雜的轉讓事項提前介入,做好相關的政策輔導,做到政策講到位、服務送到位。

二、三證合一的稅務風險

2015年10月1日起,新設企業推行“三證合一”,納稅人無需進行稅務登記。全面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將進一步便利企業註冊,持續推動大眾創業。三證合一,利好企業。提高辦稅效率,降低納稅成本,化解稅務風險。納稅人在盡享“三證合一”便利的同時,還需注意謹防新設、變更、登出登記的稅務風險。基層稅務機關也要加強稅源管控,強化“三證合一”的風險管理,努力降低稅收徵納成本。基於此,現將企業新設、變更、登出登記過程中的六大稅務風險提示如下。

1、註冊登記資訊共享,接收新登記註冊戶需要甄別納稅身份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規定,企業登記機關新設登記、變更登記(備案)後,將其基本登記資訊、變更登記(備案)資訊即時共享到省級資訊共享交換平臺。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資訊後,將該稅務主管機關全稱即時共享到交換平臺。這樣,稅務與工商部門共享“一照一碼”註冊登記資訊。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時已報送資訊,不再重複報送稅務機關;其他必要涉稅基礎資訊,由企業在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報送稅務機關。企業涉稅資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資訊。稅務機關對接收的新登記註冊戶開展納稅身份甄別,確認負有納稅義務的,及時納入稅收管理。例如,廣東省建立了國地稅與工商、質檢等部門資訊共享機制和資料對比糾錯機制。

2、2“三證合一”企業登出申報,國稅、地稅受理後分別清稅

企業辦理登出登記,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稅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稅申報,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按照《通知》規定,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登出登記,須先向稅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稅,填寫《清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受理後應將企業清稅申報資訊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稅務機關,國稅、地稅稅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稅,限時辦理。清稅完畢後一方稅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稅結果資訊反饋給受理稅務機關,由受理稅務機關根據國稅、地稅清稅結果向納稅人統一出具《清稅證明》,並將資訊共享到交換平臺。

3、清稅申報後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納稅人納入“黑名單”管理

“三證合一”後,稅務機關應當分類處理納稅人清稅申報,根據企業經營規模、稅款徵收方式、納稅信用等級指標進行風險分析,對風險等級低的當場辦結清稅手續;對於存在疑點情況的,企業也可以提供稅務中介服務機構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在核查、檢查過程中發現涉嫌偷、逃、騙、抗稅或虛開發票的,或者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等情形的,辦理時限自然中止。在清稅後,經舉報等線索發現少報、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相關資訊傳至登記機關,納入“黑名單”管理,將影響企業信用。

4、補錄涉稅資訊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採取停供發票、實地核查措施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稅收服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髮〔2014〕85號)規定,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範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

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採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

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採取停供發票措施。同時,稅務機關對專用發票系統進行升級,而且推行電子發票,可以通過網路實時監控和掌握納稅人的發票開具資訊。“三證合一”後,一些涉稅資訊如稅種、票種登記等需要稅務機關補錄,才能納稅申報和購買發票,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接觸最多的可能是申領發票,發票管理將取代稅務登記,成為整個稅收管理的基礎。

5、建立納稅信用評價模式,完善稅收管理監控措施

三證合一”後,無需辦理稅務登記,但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放棄或放鬆日常監管,稅務機關將完善相關法規政策,加強後續管理。對於工商登記已採集資訊,稅務機關不再重複採集;其他必要涉稅基礎資訊,可在企業辦理有關涉稅事宜時,及時採集,陸續補齊。發生變化的,由企業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稅務機關及時更新稅務系統中的企業資訊。稅務部門將及時跟蹤“三證合一”新政推行工作中稅收管理風險的轉移,定期開展實證分析,重點完善對“三證合一”新戶的事後監管措施。

一是實行工商稅務資訊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準公司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備案)的同時,將公司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備案)資訊共享給國稅、地稅部門,強化稅收徵管工作,實現了資訊共享全覆蓋。

二是實行納稅失信懲戒,對稅務部門認定的非正常戶納稅人,工商部門督促企業到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在納稅人辦理相關涉稅事宜後,再予核准變更登記;對其法定代表人,未取得原稅務登記機關出具的已辦理完涉稅事宜證明的,工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為新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三是實行多方聯動監管,工商部門將吊銷、登出企業資訊共享給質量技術監督、稅務部門,督促企業辦理組織機構程式碼、稅務登出登記。四是嚴格市場退出機制,對未辦理稅務登出登記的企業,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登出登記。

6、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登記事項,還需執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

納入“三證合一”並非萬事大吉,未納入“三證合一”的登記事項還需要按現行規定辦理。比如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納稅人賬戶賬號登記、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體備案,仍按原登記程式,由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到稅務登記機關辦理。再如企業開戶銀行及銀行賬號、財務負責人(會計)、辦稅人、從業人數、電話等發生變化的,以及納稅人房屋、土地、車船情況變更登記,仍按原稅務變更登記程式,由企業到國稅機關、地稅機關辦理等等。

三證合一後股權轉讓的股權管理切實保障了企業註冊的要求和流程,但是對於股權轉讓的難度明顯的提高了。三證合一的股權風險比較大,降低了稅收的徵收成本,因為其改變了股權轉讓的方式。三證合一後就無需辦理稅務登記,但是並不意味著稅務機關部門對企業的監督和管理鬆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