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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會見的三類案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1.53W)
律師不能會見的三類案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律師限制會見的三種情形: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