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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自訴案件型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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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種自訴案件型別是什麼?

三種自訴案件型別是什麼?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二、對自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採用勘驗、檢查、扣押、鑑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於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有關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案件型別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訴案件的處理程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涉及到犯罪事實嚴重的那麼是可以按照刑事公訴案件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