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刑事訴訟>

律師會見不予許可的情形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2.4W)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

律師會見不予許可的情形包括什麼?

規定了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會見、參加庭審、申訴等執業權利和保障內容。條例草案明確,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部門和辦案機關不得要求律師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時間和次數。

我國的刑事訴訟在很長時間裡都是不允許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修改刑事訴訟法之前,律師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被允許會見在押當事人,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根據該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當事人的時間提前至偵查階段,被稱為律師提前介入刑事訴訟。這無疑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一個巨大進步。

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基於委託關係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

前者以委託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於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

後者是基於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瞭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律師可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決定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時間和次數,要求偵查機關予以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我國的律師會見其實是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式中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嫌疑人的一種保護,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