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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怎麼會見?

判決執行 閱讀(3.35W)
律師怎麼會見?
律師解析:律師會見,需要持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會見函、授權委託書或法律援助函,在視窗辦理完相關會見手續後,根據各看守所不同的門禁系統進入會見。而案件交付執行後家屬的會見則需要持有與被會見人的關係證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會見的時間,在視窗辦理手續進入會見。建議家屬會見前,先行聯絡看守所,瞭解到相關會見規定後再去會見。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