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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師多久可以會見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證件,看守所就應該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注意,此處規定的是在48小時內律師就可以見到當事人,並不需要經過偵查機關或部門的許可。除非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如果在偵查期間律師申請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就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此類經許可才能會見的案件中,律師提出會見申請的,辦案部門應當3日內做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並通知辯護律師。
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律師如果要會見當事人,需要提交相關的手續:
包括:律師的執業證,原件和影印件;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律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刑事辯護委託書,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則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委託人一般是當事人家屬,需要提供身份證件和親屬關係證明。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具備這些手續檔案,律師就隨時可以會見當事人,不受會見時間及次數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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