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見證的法律意義
1、增強見證雙方建立的法律關係的合法性、穩定性,而且有利於執行;
2、促使見證雙方認真、嚴肅地對待所實施的法律行為,增加其責任感;
3、事後一旦發生糾紛,見證律師為有關機關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
二、律師見證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即根據客戶的申請就客戶申請的事項進行見證;
2、直接原則,即僅能就律師本人視眼所見範圍內發生的具體法律事實進行證明;
3、公平原則,即真實的反映客戶的意思表示,客觀的確認正在發生的法律行為;
4、迴避原則,即律師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見證業務;
5、保密原則,律師對客戶申請辦理見證的事務,應當保守祕密。
三、律師見證的業務範圍
律師可以承辦下列見證業務:
1、各類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行行為;
2、企業章程、董事會決議、轉股協議等法律文書;
3、繼承、贈與、轉讓、侵害等民事行為;
4、各種委託代理關係。
凡是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應由律師見證的不得見證。
四、律師見證的工作程式
1、律師與申請見證的當事人談話,應當製作筆錄;
2、經律所主任審批受理後,與客戶簽訂見證委託合同,載明客戶與見證律師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指派兩名律師進行見證工作;按照規定收取見證費用。
4、承辦律師出具《律師見證書》;《律師見證書》由所統一編號後列印、蓋章。
5、見證業務辦理完畢後,承辦律師應按檔案管理的要求立卷歸檔,送檔案室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