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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律師能會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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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律師能會見麼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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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拘留釋放有文書麼

關於拘留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這一決定的時候,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的一種文書,如果沒有行政拘留許可證就拘留當事人的話,這是屬於一種嚴重的程式違法行為。既然在拘留當事人的時候有相關文書,那麼自然有人也非常好奇的就是,在我國行政拘留釋放有文書麼?


  一、在我國行政拘留釋放有文書麼?

行政拘留期滿放人的,拘留所應該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被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行。對於 拘留期滿的被拘留人,拘留所應該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 對下列人員的拘留在拘留所執行:

(一)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拘留的人;

(三)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現場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

被公安機關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人,以及被依法決定、判處驅逐出境或者被依法決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執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六十四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行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二、行政拘留特點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行政拘留的當事人被釋放以後是會給當事人發放解除拘留的文書的,有拘留證自然也會有解除拘留的證明。其實我國各地的行政機關該什麼時候向當事人發放什麼文書證件,這些都是由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統一要求的,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一般也都會嚴格的遵守。